试论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
作者:王永浩 来源: 《求实》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俄共(布)成为了执政党,肩负着管理国家和建设国家的历史重任。 随着俄共(布)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武装斗争转向经济建设,在俄共(布)内部和国家机关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 一些在党内和国家机关中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为自己谋取私利,还有的党员干部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而蜕化变质,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生活腐化。 这些腐败现象给党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1921 年 10 月,他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把“贪污受贿”称之为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 他尖锐地指出:“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 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在这种条件下不能搞任何政治,这里没有搞政治的基本条件。 ”[1](P591)因此,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就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惩治和消除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 为此,列宁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列宁认为,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与政治教养缺乏和文化水平低下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曾明确指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1](P588)“贪污受贿行为”正是“靠文盲这块土壤滋养的”。[1](P591)因此,要消除腐败行为就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教养和文化水平。 他说:“贪污受贿行为是任何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都无法治好的毛病。 说实在的, 这种毛病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是治不好的,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 这项任务就落在政治教育委员会的肩上了。 ”[1](P588)而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教养和文化水平,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胜利的,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所以,他多次强调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全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列宁的提议下专门制定了详细的关于党员教育的学习提纲和题目,鼓励和要求党员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原理。 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闭幕词中,列宁又明确指出:“我们党在迅速发展,而我们教育这些党员去完成党的当前任务这项工作却不能随时跟上。 ”[2](P311)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全体党员干部更好地了解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必须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以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增强党员干部为完成党的任务而奋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列宁主持召开的 “十大”、“十一大”都把对党员干部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作为主要议程,并制定了相应决议,要求充分利用党的出版物、广播、艺术等阵地对党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老党员对新党员的教育培训作用;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进行公开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等等。 这些措施,对于坚定党员干部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他们的政治教养和文化水平,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强调和部署外,列宁还十分重视通过各级党校和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政治教养和文化水平,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1921 年 3 月,在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明确作出了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级各类党校的决定。 指出:“在最近一年内,党在党校方面的最低限度的计划任务是:除了建立一个二年制的党大学、四个高级的党大学和高于省级的区域苏维埃和党务干部学校外,要使每一个省城有一个办得很好的、每年有二—三班学员毕业的苏维埃和党务干部学校,并且在共和国的至少半数县份内,根据编减的计划建立县级苏维埃和
党务干部学校。 ”[3](P92-93)
列宁还曾经直接参加十月革命后第一所高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并挤出时间去党校亲自向学员做讲演。 为了推动党员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俄共(布)还要求各级党组织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小组、科学社会主义研究小组、党的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小组等机构。 大批的党员干部通过各级党校的学习深造和各级党组织的精心培养,进一步提高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和文化水平,坚定了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了廉洁自律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为预防和消除党内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奠定了牢固的思想文化基础。
二、加紧制定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列宁十分重视法律法规在惩治腐败和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有力地打击和惩治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列宁提出要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1918 年 5 月 2 日,他在致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明确指出:“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 10 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 10 年。”[4](P138)5 月 8 日,列宁在《对惩治受贿的法令草案的修改》中指出:“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担任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的人员(例如:苏维埃政府的公职人员,工厂委员会、住宅委员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工会理事会等机关和组织的委员或职员), 利用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协助进行其它部门公职人员职权内的活动而犯有受贿罪者,应判处不少于 5 年的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5](P227)此后,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 如《关于贿赂行为》、《关于肃清贿赂行为》、《关于消灭拖拉现象》等。 仅 1919 年至 1923 年先后出版的《俄罗斯联邦法令汇编》中,就收入了列宁领导制定颁布的有关法令 16 个。 这些法律法令的制定和颁布,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严厉打击和惩治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列宁重视和领导下,苏维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
但是,“只有法律是不够的”[6](P766)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只有得到社会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法律和法令“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7](P365)。 因此,列宁指出:“必须遵守极严格的革
命秩序,必须恪守苏维埃的法律和命令,并监督所有人来执行。 ”[7](P148)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 列宁要求对于那些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分子,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党员干部,都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针对莫斯科革命法庭轻判莫斯科侦察委员会 4 名犯有贪污和受贿罪的工作人员一事, 列宁在 1918 年 5 月 4 日致俄共(布) 中央的信中明确指出:“我请求把审判贪污案件(1918 年 5 月 2 日)的党员开除出党的问题列入议程,因为他们对案情属实、本人供认不讳的受贿者只判了半年监禁。 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 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8](P263)1922 年 3 月,针对莫斯科委员会在处理莫斯科苏维埃中央住宅管理处营私舞弊案的过程中事实上包庇一些滥用职权、 贪污腐败的共产党员的行为,列宁在《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严厉指出:“宣布给包庇共产党员(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 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9](P53)在这封信的末尾,列宁还特别写了一个附言,指出:“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 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 ”[9](P54)这些指示和论述,都体现了列宁坚决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的决心以及严格执法的思想。
三、充分发挥各种形式监督的作用,防止权力滥用
为了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消除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列宁还十分重视发挥监督的作用。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铲除苏维埃政权内部的腐败现象,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权机关,苏维埃政权于 1918 年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部 (同年 7 月改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次年 5 月,在该部下专门设立了中央控告检举局,接受审理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1920 年 2 月,根据列宁和俄共(布)中央的指示精神,又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在各方面的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 为了防止党员干部滥用权力,腐化变质,1920年 9 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议 “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 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10](P288)。 1921 年 3 月举行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 1923 年 4 月,为了更好地推进监督工作,加大同党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力度,联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建议,对工农检查院进行了改组,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合机关,共同担负着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列宁还非常重视发挥人民监督作用。 实行人民监督,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重要体现,也是消除各种腐败现象,防止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蜕变的有效方法。 1918 年 4 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反复指出:“现在我们愈是要坚决主张有绝对强硬的政权,……就愈是要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6](P506-507),“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加以发展”[6](P506)。1921 年 10 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又指出,要开展“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1](P587)。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918 年 12 月,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不仅贴在室内,而且贴在大门外面,使没有出入证的群众都能看到。 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什么出入证的地方。 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 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 星期日和假日必须规定接待时间”[11](P360);“问事处不仅要就群众询问的问题一一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而且要替不识字的人和写不清楚的人免费代写申诉”[11](P360-361)。
列宁本人也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他在国务活动极其繁忙的情况下,仍然挤出时间来亲自接见群众来访,亲自处理群众来信。 1919 年 1 月,他在给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的信中说:“命令您立即向我汇报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收到的对所有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控告, 其中书面控告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控告应在 48 小时内向我汇报。 办公厅应对这类控告进行专门登记,同时责成办公厅的办公室主任认真检查我就这些控告所作批示的执行情况。 ”[4](P468-469)在列宁的重视和亲自领导下,人民监督在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防止权力滥用和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列宁还注重充分发挥报刊等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具有覆盖面广、信息公开、传播快捷、影响力强等的特点,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直接置于众目暌睽之下, 引起全社会的批评和声讨,对违法乱纪者和犯罪腐败分子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是保证权力健康有序运行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 正因为如此,十月革命一胜利,列宁就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公开声明:“我们不希望有什么秘密。 我们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 ”[6](P345)列宁认为,党和苏维埃的报刊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 因此,要通过创办报刊来经常地广泛地批评党的缺点和错误,公开地揭露和讨伐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从而对那些违法腐败行为发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1920 年 9 月,列宁就明确指出,要“创办报刊(争论专页等)来更经常、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 ”[10](p288)1921 年 8 月,他又指出要充分发挥报刊等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要“通过中央监察委员会、通过党的报刊、通过《真理报》来讨伐营私舞弊行为”[1](P549)。
列宁和俄共(布)中央通过开展经常而广泛的舆论监督,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了各种腐败现象,有力地推进了俄共(布)和国家机关的反腐倡廉建设。列宁在领导俄共(布)和国家机关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 从本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出发,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反腐倡廉思想。 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不仅有力地推进了俄共(布)和国家机关的反腐倡廉建没,而且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是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学习和研究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对于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和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来源:《求实》201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全集(第 3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苏共决议汇编(第 2 分册)[G].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